门诊病情证明书管理规范
一、门诊病情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书,医师在签发门诊病情证明书时,必须持慎重态度,并对所签发的病情证明书负责。
二、门诊病情证明书必须由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根据病情需要签发(规培生、本校在读研究生、进修生和实习生所开证明需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字)。
三、各科医师只能开具本专业范围的门诊病情证明书,不能签发跨专业的病情证明。
四、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签发病情证明书,不得开具人情证明。
五、门诊病情证明书上所有的项目需认真地逐项填写,字迹清楚,用词通顺合理,使用医学术语准确(不得使用“避免重体力劳动”、“不宜作站立工作”、 “免上夜班”等词语),并有诊断和处理意见。
六、严格掌握病休时间:急诊一般不超过五天;一般疾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半个月;骨折及癌症等可酌情延长至一个月。书写病休时间一律用中文大写。
七、公伤事故、车祸或群众纠纷致伤的病情证明书,应持慎重态度,经治医师仅出具当时伤情诊断证明;如因患某种疾病(如:肝炎、肾炎、心脏病和肺结核等)长期休息后,患者要求恢复工作或学习,需有我院的有关辅助检查,结果证实疾病确已好转或康复,医生才能出具相关病情证明。
八、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一律不得出具门诊病情介绍。外地来我院就医的患者及其陪伴,医生不得出具就诊假期的证明。
九、门诊病情证明书经门诊部审查,符合规定后方能盖章。
十、凡违反门诊病情证明书管理规范者,按《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奖惩办法》及《门诊工作绩效考核方案》相关规定处理。